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民初184号
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开运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2077号。
法定代表人:孟昕,局长。
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廷,主任。
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2年2月10日,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141元,减半收取计317070.50元,由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智  慧
审判员     赵慧颖
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