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02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丽,该公司党委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故终结对(2014)长民五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长民五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徐佳丽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