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099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秦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D区122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凤,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开运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丽。
申请人天津市秦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秦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