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1执恢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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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2014)长民五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2321元,其中31950元作为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71元作为案件执行款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文书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限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4)长民五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14)长民五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