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81执2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其,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2017)川0781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保证金、违约金等150000.00元,给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3.50元。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1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81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金额为0.00元,未受偿金额为15349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廖万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