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334号
上诉人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由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敏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夏 伟
书记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