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审、反诉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王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文明西街200号16栋1单元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化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志涛
审判员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沈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