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2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文明西街200号16栋1单元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其。
被告:毛朝华,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众鑫泰劳务有限公司、毛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