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牟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川343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823000.00元,此款分四次支付,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6月31日前支付223000.00元。第二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查到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甘洛县吉祥山庄有土地产权号为川(2020)甘洛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将该地块查封。因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将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3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木以卡
审判员 孙 志 明
审判员 黎 朝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木 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