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执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艾宗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川343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823000.00元,此款分四次支付,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2年6月31日前支付223000.00元。第一期款2000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甘洛县新市坝镇红岩湾吉盛山庄有土地权益。经查,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市坝红岩湾吉祥山庄(成蜀字第2080号地块)办理有不动产证,证号为川(2020)甘洛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本院已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了该产权。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每月支付100000.00元直至以上款项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实际履行100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10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3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建 平
审判员 阿木以卡
审判员 孙 志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木 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