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在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艾宗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甘洛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生效的(2020)川343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200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存款200000.00元至甘洛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226531010400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木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