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艾宗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甘洛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川343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土地转让款2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甘洛县新市坝镇红岩村吉祥山庄有产权号为(2020)甘洛县不动产权第000××××号的土地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甘洛县新市坝镇红岩村吉祥山庄产权号为(2020)甘洛县不动产权第000××××号的土地使用证,冻结期限为两年(2021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志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木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