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79号
眉山市彭山区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安世中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四川安世中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24952.1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安世中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合计924952.18元,本案执行费114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