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与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1572号
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
经营者:***,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富强建材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由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盛达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