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1478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叶,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宇,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多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桉,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835977元及利息(利息待本案庭审时予以确定);2、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小区4#、8#、12#、16#四栋楼房的消防与人防工程价款及利息,该价款待工程造价鉴定后予以确定;3、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小区16栋住宅楼电照工程施工价款及利息,该价款待工程造价鉴定后予以确定;4、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1#、2#、3#、4#、5#、6#、7#、9#、10#、11#、13#、14#、15#楼共计13栋楼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价及利息,该价格待对上述商品楼实际建筑面积依法测量后予以确定;5、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16栋商品房设计变更后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及利息,上述价款待依法造价鉴定后予以确定;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造价鉴定费、建设面积测绘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阿拉善左旗祥瑞阁住宅小区6#、7#、9#、10#、11#、13#、14#、15#楼的土建主体、水暖、防水与门窗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施工价款为35265280元。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同时约定价款给付方式为:三层封顶给付总价款的30%,封顶给付总价款的30%,土建、保温、门窗、防水完工后付总造价的37%。
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阿拉善左旗祥瑞阁住宅小区二期1#、2#、3#、4#、5#楼、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车棚、二次供水用房、换热站及1#、2#楼地下室的土建主体、水暖、防水与门窗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施工价款为40599536.5元。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同时约定价款给付方式为:三层封顶给付在总价款的30%,封顶给付总价款的30%,土建、保温、门窗、防水完工后付总造价的37%。
2018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阿拉善左旗祥瑞阁住宅小区8#、12#、16#楼的土建主体、水暖、防水与门窗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施工价款为47530896元。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价款给付方式为:三层封顶给付总价款的15%,6层封顶给付总价款的30%,9层封顶给付总价款的45%,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97%。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现已将上述合同约定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且被告已将原告建设的3#、5#、6#、7#、9#、10#、11#、13#、14#、15#共计十栋楼房交付使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价款为123395712元,被告截止目前共计支付施工款108559735元,尚有14835977元未予给付。此外,根据合同一与合同二的约定,建筑平米以实际测绘为准,鉴于该两份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为祥瑞阁1#、2#、3#、4#、5#、6#、7#、9#、10#、11#、13#、14#、15#楼,根据原告实际施工估算,上述13栋楼的实际平米数大于合同约定平米数。故为明确上述共计13栋楼的具体施工价款,须对上述13栋楼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测绘。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对合同未包括的如下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一是对4#、8#、12#、16#四栋楼房的消防与人防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该四栋楼的消防与人防工程进行了施工,现已施工完毕。二是对三份合同约定的共计16栋楼的电照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对电照工程现已施工完毕。三是被告在原告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原告全部按照变更后的要求进行了施工。多支出施工价款300多万元。对于上述三项施工项目,双方均未就施工价款协商一致,为此原告特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造价鉴定,并根据鉴定价格给付原告施工款。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对被告要求的合同外的施工项目均进行了施工,并已施工完毕。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是未按照原告施工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二是对原告施工的上述工程款迟迟不与原告结算,并屡次推诿工程款的给付。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应诉。2020年7月28日,原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1、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小区4#、8#、12#、16#四栋楼房的消防与人防工程价款22462470元及利息,利息待本案庭审时予以确定;2、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小区16栋住宅楼电照工程施工价款10815005元及利息,利息待本案庭审时予以确定;3、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1#、2#、3#、4#、5#、6#、7#、9#、10#、11#、13#、14#、15#楼共计13栋楼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价1326315元及利息,利息待本案庭审时予以确定;4、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的祥瑞阁16栋商品房设计变更后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7390962及利息,利息待本案庭审时予以确定。上述四项诉讼请求变更后,增加的诉讼标的额为419947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中,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标的额为56860729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孔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