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257号之一

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煜丰锦城小区23-商铺-104。

法定代表人:杨庭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6号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孔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