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257号之一
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煜丰锦城小区23-商铺-104。
法定代表人:杨庭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6号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孔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