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40号
申请人阿拉善盟诚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杨庭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921民初225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