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思,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被告:阿拉善盟永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白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胜捷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经营者:白云贵。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海,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回族,系阿拉善盟永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胜捷建筑施工队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永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胜捷建筑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杨占海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谟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胜男
书记员 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