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381号之二
原告:*****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巴彦浩特镇***小区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桉,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6号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全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61元,由原告*****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经申请予以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918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退还31421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赵 蕊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