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祥瑞阁小区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6号四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玉蛟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92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拉善左旗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