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83号-1
原告: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68101508(1-1)
法定代表人:章礼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謇,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438C
法定代表人:颜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