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68101508。
法定代表人:章礼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謇,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11路1号库西经济工业园管委会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57714100Q。
法定代表人:赵丰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荣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