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艾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159号

申请人:深圳艾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明君工业园D3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8469W。

法定代表人:郝丹丹。

被申请人: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68101508。

法定代表人:章礼春。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913.8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