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159号
申请人:深圳艾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明君工业园D3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8469W。
法定代表人:郝丹丹。
被申请人: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湖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68101508。
法定代表人:章礼春。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菲利特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913.8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