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01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临轩(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田家村田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Y85RP15。
法定代表人:赵书军。
被申请人: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6DF72。
法定代表人:刘荣星。
福临轩(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10180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08×××18账户内资金1367535.5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08×××18账户内资金1367535.5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