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0180号之一
原告:***(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田家村田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Y85RP15。
法定代表人:赵书军。
被告: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6DF72。
法定代表人:刘荣星。
原告***(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8元,减半收取85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大连)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