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15号
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233号新华大厦1幢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斌,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4元,减半收取13397元,由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余慧
书记员杨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