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9财保20号
申请人: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233号新华大厦1幢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卢斌,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控、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名下价值86949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在价值869490元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94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保全费4872元,由申请人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万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成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