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宝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7617号
原告
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7846189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233号新华大厦1幢1单元13层1号[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卢斌。
被告
贵州天宝鸿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PHQAX5,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
法定代表人: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天宝鸿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天地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伍仪
书 记 员 姜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