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2448号
原告: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云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云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林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