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6759号
原告: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4041627B。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北京佐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ECKQ69。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佐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杰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