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蓝翔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与肃州区壹米滴答货运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980号
原告:酒泉市**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4041627B。
法定代表人:陈凤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州区壹米滴答货运部,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华锐路2号酒嘉物流园东区南侧3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3DJNHOP。
经营者:杨兴大,男,生于1978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华锐路2号酒嘉物流园东区南侧3号库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丹,系该货运部经理。
第三人:马丁,男,生于1990年11月28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原告酒泉市**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肃州区壹米滴答货运部、第三人马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3日,原告酒泉市**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市**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酒泉市**园艺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保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