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绿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姜子刚与廊坊市绿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0***2号
原告:姜子刚,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廊坊市绿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于常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9P2DX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廊坊市绿环园林工程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子刚与被告廊坊市绿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子刚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姜子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