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103执保36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道辽宁汇美建材交易中心C12-17。 被申请人: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南侧惠宾大街北中***城20#107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盘锦分行,银行账号为:2843********的账户内存款,限额49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盘锦分行,银行账号为:2843********的账户内存款,已以4910000.00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79438.93元,冻结期限一年。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