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03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交凯旋城。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仁辉与被告辽宁新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仁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00元减半收取536.00元,由原告高仁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