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03民初2178号
原告:赵某,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盘锦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