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2民初12208号
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色经济新区黄家山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32867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工业园海能路1号。
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606146.35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1元,减半收取4930.5元,由原告青岛亿立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修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