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正大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148号
原告:青岛正大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717号1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西工业园海能路1号。
法定代表人:*美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大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大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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