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缴纳2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晨
书 记 员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