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缴纳2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晨 书 记 员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