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1民初352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梅,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2979777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785844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3617号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遂追加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龚军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