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03民催28号
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4320375119、票面金额肆拾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钧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