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珂,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77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9元,由原告莱州市虹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