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3211号
原告: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天宁街。
法定代表人:边俊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儿,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米振须,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米振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