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3211号
原告: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天宁街。
法定代表人:边俊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儿,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米振须,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米振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