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中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中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2民初4163号
申请人沭阳中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 阳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