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四川华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503号 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7EN7EA8G。 经营者:江淑俏,女,1986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溶江乡雅江村东172号。 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69830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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