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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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503号
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7EN7EA8G。
经营者:江淑俏,女,1986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溶江乡雅江村东172号。
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69830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缙云县智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