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航,***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2)皖04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73955.7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