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9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西河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