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9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西河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鼎胜恒阳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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