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民初86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6983040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