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1329号
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西南机械装备城********。
法定代表人:李瑞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长宁县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
负责人:聂文学。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彩生活物业管理处iv>
法定代表人:昌荣,职务: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 桔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珊
书 记 员 刘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