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3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西南机械装备城********。
法定代表人:李瑞卿。
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成,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蒋青珍。
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658304元,执行费28983.04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号汽车,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可心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吕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