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2516号

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西南机械装备城A2栋3单元3层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GE769P。

法定代表人:李瑞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长宁县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已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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